体育学院体育教学工作安全条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111

体育学院体育教学工作安全条例

为了明确教师、学生在体育教学中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和避免学校体育工作中的意外伤害事故,为广大师生营造安全的教学环境,特制订以下教学安全保障条例:

一、教师应当根据体育学院制定的各项教学计划认真编写教案。教案中应对本项目容易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做出预判,制定救助预案。

二、教师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必须参加体育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讨论、实践活动,以掌握正确的技术动作)。认真钻研教法,从主观上减少和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掌握运动损伤的处理方法和基本的救护知识。

三、教师课前应对要使用器材及场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借用给学生带有危险性的器材,如:铅球、铁饼、标枪等。凡此类器材必须在体育教师的带领下借用。

四、教室上课前了解学生身体情况,对患有先天疾病、心脏病、内脏器官疾病、慢性病等的同学,要做出适当安排。

五、教师应于每节体育课准备部分前认真询问学生的健康状况,对身体不适者,安排其课堂见习,组织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每节课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并给予学生更多的关心。学生在体育活动是,教师应随时巡视学生的活动状态,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对学生的危险活动和不正确使用体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学生进行有难度的技术联系时,教师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和帮助。

六、教师在课堂上,应积极组织学生进行各项素质项目练习,并督促学生课后练习(特别是中长跑项目更应加强锻炼)。课堂检验时应提醒学生量力而行,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七、正常教学期间,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教学场地)。

八、学生必须穿运动服和运动鞋上体育课,不得携带或佩戴应质物进入体育课堂。对个别违反相关规定和不服从教师要求者教师有权停止其参加体育课活动,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九、学生外出参加体育竞赛或体育交流必须报学校批准后方能前往。

十、教师在体育教学过程中,遇到学生突发的意外伤害现象,本着就近原则立即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刻通知120急救中心和校医院。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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