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教学质量评价监控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243

体育学院教学质量评价监控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深化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齐鲁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内部质量监控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体育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教学质量评价的基本原则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教师岗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通过评价,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在进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时,遵循下列原则:

1.教学过程的全面评价与课堂教学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2.教学质量考核小组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教相结合的原则。

二、评价对象及评价原则

评价对象为所担任学年各教学环节的专(兼)职教师。见习期教师,只参与评议,不参与排序。

评价内容为教师业务水平、教学态度、教学组织、教学效果、教学秩序、教学文件、教师参加教研活动情况等。

三、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

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试行百分制,由体育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小组评价、教师互评、学生评教三部分组成。各权重系数分别为40%、30%、30%。

体育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小组评价、教师互评的指标体系。见附表。

学生评教按学校网上学生评教成绩执行。

教学过程中,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等违纪现象一次扣5分,旷课一次扣20分,未经允许擅自调课者一次扣20分。

四、评价等级与结果说明

1.评价等级

教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满教学工作量(公假除外)且教学质量评价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完成工作量80%且教学质量评价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完成工作量70%且教学质量评价总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1)工作总量不满70%;(2)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3)教学质量评价总分在60分一下的。

3.评价结果的使用

1)教学质量评定为合格的教师,可以继续具有授课资格,但由督导组人员进行质量跟踪,帮助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2)教学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教师,取消教师授课资格,限期通过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并通过试讲重新认定授课资格,情况严重者交人事处进行岗位分流。

3)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且高级职称教师由学院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其他职称教师由教研室主任负责诫勉谈话。

4)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课时津贴挂钩,按评级等级系数1.2,1。1,1.0,0.8,执行。

5)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学校教学质量奖励挂钩,按(4)标准执行。对于出现旷课现象的教师,全部扣除;教师上课期间出现一次迟到、脱岗、早退事故,扣除20%,超过两次全部扣除。

五、教学监控保障措施

1.由学院党政领导、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组成教学秩序督导检查组,对教学的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并记录再案,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2.实行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的制度。做到各种检查有计划、有要求、有总结,保证各教学环节正常有序进行。

3.实行教学督导制度。院领导、督导成员及不同职称的教师按学校要求的次数,定期开展听课督导,及时填写听课记录,作为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4.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对教学工作意见的制度。对教学工作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六、实施说明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院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2.本实施细则附表中部分评价指标只对A、C两级给出界定标准,介于A、C之间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A、B、C、D的等级系数分别为1.0、0.8、0.6、0.4。

3.每学年进行一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教学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对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报教务处备案。

4.教师因特殊情况需长期休息,不能完成教学工作量60%,其评价结果由院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讨论评定。

七、本方法由体育学院教师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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