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228

体育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齐鲁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细则》,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控、管理和督导,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体育学院对教学工作实施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按照学校对教学工作的要求,实现对教学工作全过程的管理,为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供教学质量评价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的原则。

第二章教学督导组的组成

第四条 为做好教学督导工作,建立教学督导组。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思想好,敬业精神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实事求是,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2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热心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

3.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810教师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教学部主任或分管教学的副主任任组长。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教研室推荐,部主任聘任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经常沟通信息,实现两级教学督导互动。

教学督导组对体育学院负责,同时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领导

第三章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院主任与教学督导组共同研究,确立每学期的工作重点、工作计划和督导形式。

第十一条 督导组主要任务:

1.负责对课堂教学秩序、教学效果、考试纪律、教学执行情况的检查。

2.负责教学全过程的监督并写出评价意见。

3.协助院领导做好教学评价、推优工作。

4.为院领导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可通过不同形式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监督对学校有关教学条例、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学风、教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人员到现场督导,一律不得事前通知有关授课教师。每位授课教师都要给予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扰。

第四章督导反馈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应及时向部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反馈教学信息,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将授课质量评价表、教师课堂测评成绩和对教学工作督导情况要及时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向部领导汇报。

第五章督导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对每位教师教学工作状态和教学效果做出的合理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也可以通过院领导向教师反馈。

第十七条 教师授课质量最终评价结果由教学督导组例会讨论决定,该结果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学年度考核、教学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首次被评为授课质量不符合教学规范的教师,经教学督导组讨论,可再次组织督导组成员听课。对同一学期中再次被评为不合格者,教学督导组可建议有关院领导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组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作为修改教学管理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教学督导津贴。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体育学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5年3月

 

体育与音乐学院官网

版权所有 © 齐鲁工业大学体育与音乐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西部新城大学科技园 邮编250353 鲁ICP备05046217号[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