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 学籍异动学生成绩及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4-28   浏览次数:227

为了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适应学校开放办学需要,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要求,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各类学籍异动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换及对接原则

(一)凡按照校外交流协议赴他校或企业学习的学生,校外学习学生的成绩及学分都可以转换或对接成我校成绩及学分。学生在无校外交流协议的接收单位学习,校外学习学生的成绩及学分不能转换或对接成我校成绩及学分。校外学习学生的成绩及学分可任选以下一种方式申请转换或对接。

1.成绩及学分转换

(1)校外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我校某一门或多门课程相当,学分大于或等于我校该类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在学分认定过程中可不考虑课程性质(即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区别),可直接转换成我校该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转换后的课程名称为我校该类课程名称。

(2)校外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我校某一门课程相当,学分不足我校该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需补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如补修该门课程,可申请免听,但需参加考核。

(3)校外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我校开设的课程不相同,可根据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以及课程性质情况确定转换为我校专业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但要求学分大于或等于转换我校该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转换后的课程名称为校外课程名称。

(4)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外语类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成绩按良好成绩记载;校外学习期间思政类、体育类课程由相关课程所在学院(部)根据课程目标要求,为学生制定课程修读计划、考核办法和标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5)学生在校外修读课程所取得学分的认定,由于各个学校的每学分对应的学时数不一致,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6)学习成绩转换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成绩 100-95 94-60 低于 60

对应绩点 5.0 成绩÷10-4.5 0

五分制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F

对应绩点 5.0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5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对应绩点及

百分制成绩 3.5(80) 0(50)

2.成绩及学分对接

学生外出学习时间 5 个月以上,满足校外学习学分数或课程门数要求(在境外学习,每个学期获得主要课程的学分数,折算成校内学分后应不少于 12,或获得学分的主要课程门数不少于 4;在境内学习期间获得与我校同期相当数量的学分),在不影响其后续课程学习情况下,可以用其外出学习的全部课程对接校内同期全部课程,对接后课程名称、成绩及学分仍为外校课程名称、成绩及学分,选修课对接要求涉及到专业(基础)选修课门数不能超过 4 门,通识教育选修课不能超过 2 门。但如期间所修课程无与我校培养方案中所列核心课程相当的课程,回校后必须修读

核心课程。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的思政类、体育类课程要进行修读,修读参照成绩及学分转化办法 1 第(4)条执行。

(二)校内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可以进行转换,转换办法如下:

1.通识教育类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直接进行转换,课程名称为学籍异动后校内拟转换课程名称。

2.所修课程与学籍异动后专业教学计划相关,学分大于或等于拟转换课程学分可直接进行转换,课程名称为学籍异动后校内拟转换课程名称;学分小于拟转换课程学分,需补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如补修该门课程,可申请免听,但需参加考核。

3.其它与学籍异动后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课程名称为原课程名称。

二、转换程序

(一)学生校外学习期满返校或校内学籍异动后,向所在学院(部)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填写《学习成绩及学分转换(或对接)认定表》 交到所在学院(部)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审查。校外学习的学生需同时提交校外学习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二)学院(部)将审核后的《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或对接)表》 及相关审核材料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院(部)意见确认学生课程成绩信息。

(三)申请及处理时间。每学期学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最后时间是学生校外学期期满或校内学籍移动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逾期不予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学生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是一项事关学生权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学院(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2.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务必一次办理完成。

3.依据专业培养方案,针对学生需要修读而又无法认定、转换的相关课程,学院(部)应积极指导学生修读。

四、本管理办法自 2015 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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