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9-29   浏览次数:3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及《山东省教育体制改革推进计划(20112015年)》精神,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我校按照十八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实施学分制改革。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5级以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全校各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高考准考证”、“齐鲁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在报到截至日期前来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病等原因无法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经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和收费收据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学费缓缴等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请假者,凭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开学后两周内到校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未经注册学生证无效,考试成绩无效。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第九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业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学分。

第十条  学分标准

纯理论教学课程16学时为1学分;含有实践(实验)的理论教学课程,理论教学部分16学时为1学分,实践(实验)部分32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32学时为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1周为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总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8周,学分计10学分;体育课32学时为1学分。

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毕业鉴定、运动会等环节均不计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并记入评优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类课程学分数所占比例详见齐鲁工业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四章  选课、考核、重新学习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详见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即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载入成绩记分册,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不记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制和相对记分制。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D为及格),两者间的成绩换算见学分绩点换算表。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经补考或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也可改选其他课程,经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选修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学生对自己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满意,也可申请重新学习。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修读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重新学习课程均按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考核可采用多种形式(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答辩、实验室科学研究、实践技能训练、撰写专题报告、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结合)、多个阶段(平时测试、作业测评、课外阅读、社会实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种类别(校内能力考试、社会等级考试等)。凡未经办理选课手续而擅自听课者,或一学期一门课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一律不予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评定可采取多种方式(主考教师评定、考评组评定、学生参与评定),强化课外学生学习,增加论文、作业、课堂表现及参考书阅读等成绩在学业成绩考试中的比重。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需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单》,经学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因病缓考需出具学校指定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按课程正常考试成绩评定办法进行记载,缓考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不再予以补考,应重新学习。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缺考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旷考及违犯考试纪律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

1.绩点换算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表如下:

百分制

成绩

100-95

94-60

低于60

对应绩点

5.0

成绩÷10-4.5

0

五分制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F

对应绩点

5.0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5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2.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衡量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结算,作为综合考评和奖励学生的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二条  免修。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在放假前二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部)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成绩在70(含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低于70分者不准免修,必须参加正常修读。申请免修学生需缴纳免修考试考务费。

第二十三条  免听。学生因修读时间冲突,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免听课程申请,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经院(部)长推荐,任课教师同意,开课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参加阶段性考核并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参加期末考试。否则,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当任课教师发现学生免听有困难时,应及时建议学生所在学院取消学生的免听资格。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免听一次。

第二十四条  免听、免修每种形式一般每学期不超过二门。政治理论课、体育、德育、实验与其它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免修或免听课程包含实验、设计等环节时,学生应随班参加并完成这些环节。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上公共体育课,按学校要求办理齐鲁工业大学学生体育课特殊指导手续。

第六章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设立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具有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学院(部)应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

第二十七条  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主修专业课程名称及性质与辅修专业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辅修专业课程、以及重新学习课程均按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七章  学业预警

第二十九条  学业预警等级,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

1.学生一学期所修学分数不足12学分的,给予黄色学习警示;

2.学生两次一学期所修学分数不足12学分的,给予橙色学习警示;

3.学生两次以上一学期所修学分数不足12学分的,给予红色学习警示;

学习预警的学期为第一学期至第六学期,学业警示按照《齐鲁工业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允许其转专业、转学:

1.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别的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学校给予优先考虑,允许其转入其他相关或相近专业。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自主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成才空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我校在部分学科专业实施按专业录取,入学一年后进行二次选择专业,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已转过专业或转学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到其他学校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程序和手续如下: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齐鲁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院(部)长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拟转入学院(部)推荐,拟转入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转专业后,一般编入教学进度相同的自然班管理。原已获得的成绩及学分按学校学籍异动学生成绩及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2.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齐鲁工业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由院(部)教学秘书通知本人填写《齐鲁工业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科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创业等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校医务科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校医务科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3.休学期间,如果有违法乱纪行为并处以刑法处罚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十章  退 

第四十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并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因病须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患者;

5.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8.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退学者。

按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退学,由所在学院(部)填写《齐鲁工业大学退学报告》《学生离校通知单》,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经院(部)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复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  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受处理而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凡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和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三条  考勤

1.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公益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2.学生在院(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填写《学生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院。学生请假批准权限: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之内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必须由院(部)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在双休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应征得辅导员(班主任)同意。

4.学生因疾病请假时,应附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超过一周者,需附特约医院诊断证明。

5.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劳动或其他教学活动期间的病、事假,由带队教师审批,并应在返校后及时向所在学院(部)备案。

6.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事后应及时补假,并提供正当的理由和证明,否则以旷课论。请假期满,必须到所在学院(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作超假旷课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育与纪律

1.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3.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纪律与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要求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凡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经院(部)审核,递交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一年。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拟毕业专业所在院(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院(部)审核,递交教务处批准,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结业。学生在申请毕业时所获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少14学分及以下者,可以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返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校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者或毕业时所获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少14学分以上且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结业生及肄业生应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一条  延长修业年限。无法按期毕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必须于毕业离校前向所在学院(部)书面申请,并于下个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预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位授予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学业上满足平均学分绩点GPA2.0者,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齐鲁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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