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100

体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范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体育学院全体教师。

第四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条例,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钻研教学业务,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人才。为此每个教师必须做到: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4.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5.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指导下合理组织教学内容,择优选用教材,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2.对学生考试(查)、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3.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体育学院认可后执行。

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对教学任务较大的课程,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须由丰富教学经验和专项知识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得担任主讲教师;其他任课教师或见习教师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教学工作。

1.主讲教师的主要职责:

(1)搞好教书育人工作。主讲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其他教师和见习教师以及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并经常与学生所在学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负责申请编写符合体育教学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教案。

(3)搞好体育教学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4)完成体育教学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及考试(查)任务,负责检查、指导其他教师和见习教师听课、备课、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

(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体育教学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2.其他任课教师的职责

1)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体育教学任务。

2)积极协助主讲教师完成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3)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

3.见习教师的职责如下:见习教师必须随堂听课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注意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确因工作繁忙、不能全部随堂听课者,报分管教学的部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减少随堂听课时数,但随堂听课时数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1/5;见习教师必须参与辅导、答疑。见习教师也可按照体育学院的安排,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协助承担部分体育教学任务,以取得实践教学经验。

三、教学纪律

第七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1.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任课教师请假报告单》,请假一律由部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

2.严格遵守上课时间,按时正常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脱岗。凡迟到、早退和脱岗者,应视作教学责任事故追究。

3.教师应着运动服上课;课前不得饮酒;上课时不准吸烟,不得携带背包、手机、墨镜等影响教学的物品

4.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从宣布课的任务、准备活动开始,直至整理活动、讲评结束,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做主、随意安排。由于安排不当造成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教师应服从院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教学安排的教师,予以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四、教学任务

第八条 依照学校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属学校法定的教学任务,所有教师必须认真落实,既不得相互推诿或拒不接受,也不得擅自截留、变更。
教学秘书负责体育教学课程和教学环节教师的安排落实工作。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本着有利于教学的原则,每门专项课程的课堂教学由课程教学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该专项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第九条 教材的选用

各专项课程除了正式教材外,还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教材由体育学院负责选定。配套教材或讲义报体育学院批准和审定后,列入学期教学计划内容,由主讲教师负责安排实施。

第十条 新开设课程必须填报《新开设课程申请表》,连同有关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参考书、教辅资料等)交体育学院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所开设课程规定的相关教学、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有一年以上的见习经验,并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规范的教案。

3.试讲获得通过。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学任务:

1.试讲没有通过的教师。

2.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又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3.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五、教学过程

第十三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案,选定符合教学大纲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

2.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及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3.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基础情况、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4.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尽可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设备进行教学。

5.课程教学小组应在教研室主任或主讲教师主持下,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学期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

6.积极采用CAI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技术。

7.教案应在课前准备完毕,具体内容见《齐鲁工业大学体育学院授课教案规范及要求》。

第十四条 讲课

1.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3.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采用标准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示范动作规范。

第十五条 辅导

1.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按照体育学院的安排,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工作。

2.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以个别辅导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3.根据教学需要,教师可在辅导时间里,对部分学生的质疑主动给与答复。

4.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上报体育学院批准后,考前安排12次集中辅导。

六、学生的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学生的成绩评定以考试为主,考查为辅,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法。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

第十七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练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合理锻炼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范围,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八条 体育理论课命题和试卷印刷

1.体育理论课的考试命题将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体育理论考试应由体育学院统一组织命题。

2.所命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其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理论课程的考试一般以50分钟为宜)适中。理论课程的考试应同时命AB两套试题,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但试题重复率不得高于20%。每套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学院领导审定签字后方能确定。

3.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体育理论考试的组织

学期末体育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照体育学院下达的《期末考试安排表》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
按考生人数,每四十名考生应配备二名监考人员。原则上监考人员从专任教师中选派。

监考教师应按照《齐鲁工业大学考场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1.主监考教师提前15分钟到达办公室领取试卷,第二监考教师提前15分钟到考场检查学生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2.考生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考试正式开始前,监考教师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督促考生做好开考准备。

3.理论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圆珠笔或钢笔写上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并与学生证核对无误;主考人员应及时核对试卷的科目及试题的正误,发现错误须及时向考生纠正。

4.所有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看书、看报、聊天,甚至离开考场。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考生舞弊一经确认,应立即宣布取消舞弊考生的考试资格,令其退场,并做好记录;考试结束,报体育学院办公室处理。

5.理论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并维持好考场的秩序。

第二十条 理论试卷评卷

1.理论试卷在考试(查)结束后一周内交由相应授课教研室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分工负责。

2.课程考试、考查的记分均采用百分制。

3.评卷时,教师要严格依照评分标准,认真仔细地判分。学生答题的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对考试考查作弊或旷考学生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4.各教研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仔细填录《学生成绩登记表》,并签具教师姓名,连同学生答卷,在评卷结束后一周内交(部)办公室。学生答卷由(部)办公室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第二十一条 体育专项技术考试

1.应在体育教学过程结束后,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

2.考试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由体育学院安排、组织人员专门进行;身体素质部分可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体育成绩的评定

1.对于学生成绩的评定,教师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对待。

2.学生成绩的每一项内容都要按照《体育成绩评分标准》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考核教师应在考试结束3日内将考试成绩交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两周内填写好《体育成绩单》(手写成绩单和电子成绩单),连同学生出勤记录一起上报体育学院办公室。

3.体育学院教学秘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任课教师上报的学生体育成绩进行登记、汇总,做好学生体育成绩的归档管理。

七、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体育学院设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优秀奖、优秀实践教学成果奖、青年教学能手奖等,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质量、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校级、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学校和体育学院的有关文件。担任学校、学院行政工作者,可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六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按教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业务档案。

八、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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